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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预习:反垄断审查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预习:反垄断审查

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知识点预习二十:反垄断审查

应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的情形
1)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
(2)一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
(3)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
(4)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上述并购一方当事人包括与外国投资者有关联关系的企业。
公布并购方案之前或者报所在国主管机构的同时,报送并购方案的情形
1)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在我国境内拥有资产30亿元人民币以上;
(2)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上的营业额15亿元人民币以上;
(3)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
(4)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5)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直接或间接参股境内相关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将超过15家。
申请审查豁免的情形
1)可以改善市场公平竞争条件的;
(2)重组亏损企业并保障就业的;
(3)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人才并能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
(4)可以改善环境的。

  【例题•多选题】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有( )。

  A.1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达到8个

  B.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C.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

  D.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15%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应就所涉情形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1)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2)1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3)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4)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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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3-13 11:13:33【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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