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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和地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简章


宁夏回族自治区2014年国家和地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简章

  为了满足我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教师的需要,根据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和“公开、公平、自愿、择优”原则。
  (二)坚持编制内招聘原则。各市、县(区)必须确保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内招聘特岗教师。招聘的特岗教师服务期为3年,服务期内纳入当地教师队伍管理。
  (三)坚持“定县、定校、定岗”与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相结合的原则。招聘的特岗教师安排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不得随意调整。
  (四)坚持有报必查、有错必纠的原则。把资格审查贯穿于特岗教师招聘工作全过程,发现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特岗教师招聘资格。
  (五)实施阳光操作,纪检监察部门对招聘工作进行全过程参与和监督。
  二、招聘实施范围及岗位
  2014年我区计划在兴庆区等24个市、县(区)和宁东管委会共招聘特岗教师2200名,其中,国家“特岗计划”1900名,地方“特岗计划”300名,招聘的具体岗位详见附表一、二、三、四。
  三、招聘对象和条件
  符合《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招聘岗位要求等有关规定,政治合格、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志愿服务农村义务教育,服从组织安排。
  (一)国家“特岗计划”
  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4年5月10日以后出生),初中招聘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应往届毕业生,小学招聘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应往届毕业生和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师范类专科毕业生。往届生须具备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
  (二)地方“特岗计划”
  1、定向招聘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师范类专科人员(小学教师)基本条件
  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9年5月10日以后出生),取得相应学科的教师资格证,宁夏户籍,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师范类专科毕业生。
  2、定向招聘支教人员(小学教师)基本条件
  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9年5月10日以后出生),取得相应学科的教师资格证,宁夏户籍,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在宁夏参加过支教并于2014年5月10日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类人员。一是参加过“三支一扶”中支教人员,(含展期服务人员);二是宁人发[2005]120号文件批复的人员;三是志愿服务山区八县及红寺堡开发区支教的高校毕业生。
  3、定向招聘聘用人员(小学教师)基本条件
  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74年5月10日以后出生),取得相应学科的教师资格证,宁夏户籍,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2010年12月31日在公办学校在岗任教,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在设岗市、县(区)公办学校连续任教三年;
  (2)2010年12月31日前在设岗市、县(区)公办学校累计任教满5年。
  四、报名和笔试
  (一)报名时间
  2014年5月16日上午12:00至5月21日上午12:00。
  (二)报名方式
  采取网络自愿报名。考生登录国家特岗信息管理与服务系统网(/)进行报名。
  (三)报名要求
  1、考生要按照要求认真填写报名信息,凡由于本人填报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等原因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2、考生要按照报名库上传相片要求上传本人近期免冠证件照。
  3、考生报名结束后立即打印报名信息表一式3份,用于资格审查、笔试、面试。
  4、报考定向招聘支教人员职位,在报名“优录条件”栏中填写XX年月至XX年X月在XX学校支教,不填写者视为没有参加支教服务,审核时不予通过。
  5、报考定向招聘聘用人员职位,在报名“简历信息”栏中认真、详细地填写XX年月至XX年X月在XX学校教学和证明人,不按要求填写者,网上初审时不予通过。
  6、正在申请2014教师资格证的考生,在报名时选择“正在申报”,资格审核时审核原件。
  7、2011年、2012年、2013年招聘的特岗教师和在编教师,不得报名参加。
  (四)报名信息网上初审
  各设岗市、县(区)教育局组织人员负责对考生网上报名信息进行初审,考生在报名结束前随时登录查看报名审核情况,报名结束后不再受理,为保证初审时间充分、及时反馈审核结果,请应聘者尽早完成网上报名度提交信息。
  (五)准考证打印
  网上信息初审通过的考生请于6月9日登录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http/)下载、打印准考证。
  (六)笔试
  1、笔试由宁夏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2、笔试时间:2014年6月14日(星期六)上午9:00至11:30。
  3、笔试地点:详见《准考证》,特殊情况咨询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
  4、笔试内容:包括教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两部分。重点考察应聘人员的教师职业能力和专业知识综合水平。笔试为分学科闭卷考试。时间为150分钟,满分为300分。
  5、笔试成绩查询:笔试成绩于考试10个工作日后至面试前凭本人姓名、身份证号、准考证号登录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站进行查询。
  6、笔试成绩加分政策:(1)回族考生在笔试成绩中加5分;(2)烈士的配偶、子女加20分;(3)同一应聘者累积加分不超过20分。
  (七)划定笔试成绩最低分数控制线
  自治区领导小组根据笔试情况分类划定笔试成绩最低分数控制线。少数专业性强、生源少的岗位,视情况可在笔试成绩最低分数控制线的基础上,进行适当下浮。具体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公告。
  (八)确定参加资格审查及面试(综合考核)人员名单
  按报考者笔试综合成绩(含加分),从高分到低分,以招聘岗位数1:1.3的比例确定进入资格审查及面试(综合考核)人员名单(原则上四舍五入,但招聘1人的岗位依次进入面试的应不少于2人)。参加资格审查及面试(综合考核)人员名单由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为3天。
  五、资格审查及面试(综合考核)
  (一)资格审查
  1、各设岗市、县(区)教育、人社、纪检监察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资格审查领导小组负责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由市、县(区)教育局负责通知。
  2、考生进行资格审查需提交身份证、毕业证、教师资格证、准考证、报名信息表、支教人员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3、资格审查后由各设岗市、县(区)对审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
  4、资格审查后出现的面试人员空额由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笔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人员仍须按照以上要求进行资格审查)。
  5、在资格审查中,凡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一律取消招聘资格。具体事宜由各设岗市、县(区)负责通知到考生本人。
  (二)面试(综合考核)
  1、面试工作按照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部署,由各各设岗市、县(区)教育、人社和纪检监察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2、面试时间和地点,由各市、县(区)教育局负责提前通知到考生本人,考生应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因联系方式不畅通而造成贻误面试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3、面试(综合考核)采取结构化面试、半结构化面试、说课讲课、技能测试及实际操作等形式,重点考察招聘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面试题目由各招聘单位自行拟定。
  4、面试(综合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面试合格线为60分。对面试(综合考核)成绩达不到60分的,取消招聘资格。
  (三)考试总成绩的计算方法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含加分] 3) 65%+面试成绩 35%。
  (四)确定拟聘用初步人选
  各设岗市、县(区)按照考试总成绩和招聘职位,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计划1:1的比例,确定拟聘用初步人选。面试(综合考核)成绩不合格(60分以下)者不得列为拟聘用初步人选。同时将面试(综合考核)成绩连同拟聘用初步人选名单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体检与公示
  (一)体检
  1、拟聘用人员必须参加聘用体检,体检须在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申请教师资格体检标准及办法》(宁教人[2014]97号)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由市、县(区)教育局、人社局负责组织实施,同级纪检部门对体检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2、用人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提出复检。对体检和复检中弄虚作假,不严格执行体检标准将不符合体检标准人员体检为合格的,除取消受检人应聘资格外,还要追究组织体检部门负责人以及体检医院的相关责任。
  3、应聘者要认真完成全部体检项目,如在规定时间不按要求完成体检项目的,视同自动放弃体检资格。对体检不合格或因故不能应聘等情况出现的人选空缺,按考试总成绩依次递补。
  (二)公示
  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各市、县(区)上报的拟聘用初步人选名单,汇总审核后在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宁夏毕业生就业网上公示7天。公示期间,如有群众反映,经核实不宜聘用的, 一律不予聘用。
  七、补录、审批和聘用
  (一)补录。公示结束后,对招聘岗位报名人数不足等原因造成的岗位空缺,将由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岗位后发布公告,组织在笔试成绩最低分数控制线上的考生中公开征集志愿,并按照以上程序和要求面试后择优补录。面试(综合考核)成绩不合格(60分以下)者不得再报名参加原报考岗位的补录。
  (二)审批。各市、县(区) 将拟聘用的特岗教师名单报教育厅审核后,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三)聘用。由用人学校与聘用的特岗教师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为3年(含半年试用期),聘用期间纳入现行人事管理制度统一管理。聘用期间如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或年终考核不合格的,依法解除聘用合同。在3年服务期内,国家与地方特岗教师不得互调、不得跨市、县(区)调动,不得安排到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
  八、其他事项
  (一)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编办成立自治区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各设岗 市、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负责2014年“特岗计划”实施工作。
  (二)自治区纪委派驻教育厅纪检组、人社厅纪检组组成“特岗计划”招聘工作监督组,负责对特岗教师招聘工作监督,确保公正、公平,坚决杜绝徇私舞弊和弄虚作假行为发生。严格审查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对在招聘过程中违反工作纪律、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及其有关领导,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涉及到考生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参照《公务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26号)和《关于从严处理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09]92号)执行。
  九、凡涉及特岗教师招聘的重大事项或本方案未尽事项,由自治区特岗计划实施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监督电话:0951-6043632(教育厅纪检监察室)
  0951-5099016(人社厅纪检监察室)
  政策咨询、报名咨询: 电话0951-6014099
  考务下载打印准考证: 电话0951-5099130
  0951-5099131
  0951-5099163

  附件:
  (1)宁夏2014年实施国家特岗计划分市县区招聘中小学学科岗位分配表.xls
  (2)宁夏实施特岗计划分市、县(区)名额分配表.xls
  (3)宁夏2014年实施地方支教特岗计划分市县区招聘小学学科岗位分配表.xls
  (4)宁夏2014年实施地方定向特岗计划分市县区招聘小学学科岗位分配表.xls
  (5)各市县(区)资格审查联系电话.xls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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